:::

有關貴局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有價證券計算基準日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1.3.18營署宅字第1110021583號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1日北市都企字第1113021784號函。

二、依據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一、 動產:(一)包括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二)計算方式:……2.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2條及第138條規定,上櫃、興櫃、上市等有價證券買賣及管理相關規定,係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該中心及公司亦於官網定期公布市場開(休)市日期供交易雙方知悉。

四、本標準規定有價證券計算係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為計算基準日,並依當日收盤時申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餘額及價格計算其財產,惟申請期間起始日倘遇有價證券休市日期,因無當日收盤價供審查,則依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

五、綜上,租金補貼申請人有價證券計算基準日應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為原則,倘無當日收盤價,則依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非以申請人自行主張之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