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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設置雙層停車機械設備者應視為固定設施,該設備所佔面積不得兼為防空避難設備,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3.09.台內營字第681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68.01.24.警署民字第4862號函辦理。

二、警政署建議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兼作停車空間以不超過避難面積二分之一為準乙節,留供本部修改法令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