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安全梯內設置昇降機之機門防火時效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7.25.營署建管字第0942912851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6月21日經標一字第09400066600號函辦理,併復奉交下貴府94年4月22日北府工建字第0940313304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款所稱不燃材料之防火性能,與「一小時防火時效」不同,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復:有關昇降機車廂進出口部門之防火時效之耐火性能,國內尚無相關國家標準可供參。至「本部93年1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87729號函釋略以: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圖89-(1)經由陽臺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且每層樓地板面積在240平方公尺以下並於94年3月17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釋之限制。」本部業以94.5.17台內營字第0940082633號函補充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