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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召開之旗山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乙案

內政部91.1.31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四四五號函說明:

一、本案經函徵法務部以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法律字第○○九○○四七七一二號函復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其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如行政院公平交議委員會),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五項參照)。至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審議或討論之案件雖屬合議制(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參照),但屬機關內部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而設置之任務編組,因非為機關組織型態者,並不屬之,故主旨所揭資料,尚無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適用」在案(詳如附件)。是以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等資料,尚無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應主動公開規定之適用。

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中對於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基本原則、限制公開或提供及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等事宜均有明確規範;另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對於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規定以及得否拒絕提供等事項亦有明確規範。是以,本案有關人民申請閱覽或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持有及保管之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包括九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持有及保管之資料),應請貴府先行查明究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本於職權分別依上開規定核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