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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留設基地內通路時,是否得適用同編第二條之圖例2-(1)及圖例2-(3)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7.13.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8年6月15日八八高市工務建字第15864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留設基地內通路,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而不適用同編第二條規定,為同編第一百六十六條所明定。惟上開第一百六十三條基地內通路之規定與第二條私設通路之規定相同部分,得依照同編第二條之圖例2-(1)及圖例2-(3)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