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處辦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房東出租住宅位於乙種工業區,其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主要用途為「廠房、辦公室、宿舍」是否得以參與計畫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1.25營署土字第1080003637號函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月10日桃住服字第1080000614號函。
二、有關申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出租住宅建築物,其登記用途之規定,本署業於108年1月7日以營署土字第1070100826號函(諒達)函復貴處在案。本案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主要用途包含「宿舍」字樣,符合前開號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