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政府為整頓市容,征收簡陋房屋及基地拆除後,集中興建房屋配售予設籍居住滿二年以上之被拆除戶,是否屬於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所舉國民住宅配售範圍

內政部70.10.7台內營字第四三四六一號函
台北市政府征收簡陋房屋及基地,其屬於拆除後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配售予被拆除戶,如配售戶具有「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規定承購國民住宅之資格者,其住宅應屬於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之國民住宅,其所建之一般住宅不得視為國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