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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建築空地設置臨時建築物,應請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函 81.01.17.營署建字第50162號

說明:

一、貴公司81.01.06.(81)合字第0004號函悉。

二、有關未建築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其車蓬、汽車洗車機、收費票亭、廁所等,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應請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至申請建築執照之位置圖應如何標示,宜請逕洽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