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申請容許「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與非都市「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路外停車場事業」之編定用地,得否合併申請建造執照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9.13.營署建管字第112122391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8月8日112交通字第1120008081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一宗土地: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倘所詢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申請容許「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與非都市「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路外停車場事業」之編定用地,尚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所稱之使用分區,不適用該條所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之規定。如上開土地未被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並合於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下,得合併為一宗土地申請建築,惟應分別檢討二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分別計算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並分別配置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