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得否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
內政部89.3.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六三一號函
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本案寺廟之使用既經查明並非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如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意旨否准於住宅區設置,應於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或依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報本部備查。
內政部89.3.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六三一號函
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本案寺廟之使用既經查明並非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如擬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意旨否准於住宅區設置,應於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或依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