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貸款之金融機構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8.28營署宅字第0972914653號函
一、辦理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之金融機構,業經本署簽約完竣,修繕及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可前往下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如 附表)
(一)修繕及興建住宅貸款均辦理者:苗栗縣西湖鄉農會、桃園縣復興鄉農會、台中縣龍井鄉農會、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嘉義縣新港鄉農會、嘉義區漁會、台南縣將軍鄉農會、台南縣大內鄉農會、台南縣六甲鄉農會、高雄縣梓官鄉農會、高雄縣鳥松鄉農會、高雄縣湖內鄉農會、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屏東縣里港鄉農會、屏東縣恒春鎮農會、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台東縣長濱鄉農會、台東縣新港區漁會、花蓮縣吉安鄉農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花蓮市農會等21家。
(二)僅辦理修繕住宅貸款者: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東石鄉農會等4家。
(三)僅辦理興建住宅貸款者:台中縣太平市農會、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等2家。
二、因部分縣(市)尚無金融機構辦理興建貸款,為使鄉村地區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得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除上開已表達辦理意願之金融機構外,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得前往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倘其他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則本署將比照已簽約之金融機構,補貼貸款利息,並另行與該金融機構辦理簽約事宜。
(二)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倘無法覓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則其得轉換為興建住宅費用補貼,並依照興建住宅費用補貼程序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