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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業區臨接六公尺計畫道路之畸零地,有關合併使用範圍疑義乙案,應請依建築法第44條之規定辦理,如該畸零地為公有者,並應依行政院70.11.17.台70財165445號函修正核定之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辦理。

內政部函 71.08.04.台內營字第093065號

說明:復 貴局71.04.02.北市工建字第621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