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函為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B-4類組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客房數未達50間,未設置無障礙客房,是否仍須設置浴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0.營署建管字第1020085297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2月17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020191357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70條業將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B-4類)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該類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9點已有明文,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停車空間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1處,樓梯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另客房數50間以上100間以下者,應至少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00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故既有B-4類組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客房數未達50間,仍應依上開規定,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1處無障礙浴室。但如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可依本原則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