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承租資格條件審核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2.08.08營署土字第112005500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7月18日府都住服字第1120196940號函。
二、有關貴府來函說明三提出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申請承租第4期計畫租賃住宅之申請人,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則無須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審查其承租資格(即整合戶);非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應符合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之承租資格,並由租屋服務事業系統送件,審查其112年度三百億元租金補貼資格(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即整合戶)。前揭兩種情形之承租人,於租約到期續約時,仍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皆無須重審其續約之承租資格,惟基於不得重複補貼原則,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均不得為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或承租社會住宅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之申請人或承租人(下稱不得重複補貼)。
(二)承租人現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3期計畫,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整合作業規定(下稱整合作業規定)第3點第1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之轉軌戶,業已通過111年度三百億元租金補貼資格,於第4期計畫開辦後,因續約跨期轉入,且仍屬正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承租人,亦屬上述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故無須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審查其承租資格,惟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
(三)依執行要點第2點第18款規定:「租金補貼轉軌案件:指承租人正接受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既有租賃案件,出租人申請加入本計畫,該承租人繼續接受該租金補貼之包租案或代租案。」所稱出租人係指既有租賃案件之出租人,新申請加入第4期計畫,承租人繼續接受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即整合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規定之轉軌戶),如為第2期及3期計畫之出租人,於第4期計畫開辦後,因續約跨期轉入,該出租人即為上開說明(二)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之出租人,其承租人無須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審查其承租資格,惟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
三、有關貴府建議「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比照轉軌戶按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作業規定審查承租資格,免依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1點規定重新審核承租資格」1事,依本署112年7月19日營署土字第1120051831號函(諒達)所示「正接受300億元租金補貼專案之承租人,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續租者」,已含納第4期計畫之整合戶,無須審查或重審承租人資格,惟該承租人及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