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反映「有關因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規定導致雙重存水彎之疑慮」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2.19國署水建字第1141246643號函
一、依據本署114年12月16日署長信箱郵件辦理。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14款規定「存水彎:指藉水封之功能,供排水、防止污水產生之廢氣及病媒等自排水管或污水下水道侵入屋內之管件或裝置。」第31條第1項規定「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同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其規範意旨,存水彎之設置目的係用以防止家庭排水系統及家庭污水管之間臭味及病媒之散布,故規範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並應同時兼顧污水排放之順暢性與設備後續維護管理,確保公共衛生、使用安全及排水系統整體運作之穩定性。
四、次查本署111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4.4.4點、第4.4.7點及第4.4.8點已有詳細規範建築物排水設備之存水彎設計規定,並有規範「當採個別存水彎時,若器具本身已有存水彎(如:洗臉盆),該排水管不得再設置存水彎,避免雙重存水彎造成排水不順暢及無法維護管理。」
五、考量雙重存水彎存在時,倘二者間無足夠高差以產生驅動一定流速之水流,克服下游存水彎所造成之水頭損失,確實容易導致阻滯現象,且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1條第2項之立法原意,如該建築物之衛生器具本身已附存水彎或已採集合式總存水彎者,即無需再另外設置存水彎,請貴單位辦理相關用戶接管工程設計或施作時,應審視建築整體狀況,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