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在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所提出之意見是否可作審議之參考可否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案
內政部80.1.26台內營字第八九四○八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公民或團體就都市計畫所提意見之規定,係指任何公民或團體得就該都市計畫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而逾上開期限所提意見並無硬性規定應予拒絕之處理方式。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意旨,乃以都市計畫關係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至鉅,確有必要多方廣徵意見,並尊重人民請願權,以供審議之參考,其目的在於增進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機會,以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故於都市計畫案尚未審議確定前,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確有參考審議價值者,自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