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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完工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指定人是否取得原建造執照基地內其他未完成部分之起造權利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03.台內營字第8706108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廳87年3月10日87建四字第607545號函。

二、案經轉准法務部87年6月22日法87.律決字第022813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7年6月16日(87)秘台廳民2字第10757號函略以:「(1)按不動產指定後,指定人取得權利之範圍如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權利移轉證書之記載定之,苟非權利移轉證書所載之權利,即非屬指定人因指定而取得之權利。(2)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法認定之。」

三、檢附法務部及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