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后里鄉都市計畫第六號道路(三豐路-平案路)開闢工程徵收用地,民眾陳請依照修正後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追溯加發四成補償費疑義
內政部78.3.7台內營字第六七八四三二號函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奉總統令於去(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應自七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發生效力。本件余勝進君陳情土地徵收程序,依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無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有關加成補償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78.3.7台內營字第六七八四三二號函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奉總統令於去(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應自七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發生效力。本件余勝進君陳情土地徵收程序,依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無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有關加成補償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