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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內私人經營之碾米廠不得興建糧倉


內政部66.9.29台內營字第七五一九四○號函
本部65.11.22台內營字第七○一九六○號函,僅適用於農會應實際業務需要始准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糧倉,至私人經營碾米廠興建糧倉儲糧顯與上開規定不合,歉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