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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公有土地已完成處分程序列為國宅用地,但非屬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重劃計畫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民住宅用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75.12.29台內地字第四六八○四二號函
查「為配合擴建國民住宅,避免影響既定之國宅計畫,凡屬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重劃計畫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民住宅用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前經本部六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三六二八○號函釋有案。台中市政府所有賴厝段917、2--二筆土地,雖非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民住宅用地,惟其於參加自辦市地重劃前,既已報奉核定列管為國民住宅用地有案,為避免影響既定之國宅計畫,於辦理重劃分配時,並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