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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內政部71.9.8台內營字第一○一三二九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乙節,係指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就可能發生災害地區之都市計畫作適當之變更而言,至於同時申請在另一都市計畫範圍內配合變更都市計畫,應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