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被八公尺現有道路分隔,可否就部分用地以獎勵私人投資興辦公共設施

內政部77.5.14台內營字第五九七九四○號函
查民間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其用地取得,經濟部77.4.22國經字第七七○四─○九一六號函及本部77.3.30台(77)內營字第五七一三二九號函,已為明文規定;本案應請貴廳本於職權,依經濟部及本部函示意旨,逕行核處。
附註一:經濟部77.4.22國經字第七七○四─○九一六號函

民間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加油站,其用地應以整塊使用為原則,並依內政部77.3.30台(77)內營字第五七一三二九號函規定循省市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辦理,如興辦人無意接受獎勵亦得檢齊有關文件逕向經濟部民營加油站審核小組申請設置。至加油站開放民營初期,已核准以加油站用地部分土地設置者,為免影響其餘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由國營會會同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及中油公司個案研商處理原則。

附註二:77.3.30台內營字第五七一三二九號函

民間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加油站,可循省市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惟如興辦人已取得都市計畫劃設之加油站用地之全部使用權,並經經濟部核准者,得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於限期內建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