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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船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6.27.台內營字第860455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5月26日86建四字第624251號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水上船屋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應不屬首揭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是宜請該水域主管機關或船舶主管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