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僅配合消防排煙設備相關規定而設置之防火門,擬標示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防火門」後,免要求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9.11.營署建管字第098005733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8年7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863650700號函。
二、本署刻正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合先敘明;至配合消防法令檢討設置之防火門,本部消防署98年8月24日消署預字第0981106119號函意見略以:「……配合消防法令檢討設置之防火門,未必非涉避難方向,是尚無另予標示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