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執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6.04.營署建管字第101003235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23日府建管字第1010302040號函。
二、按「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建築師法第6條業有明文,復查「……建築師事務所名稱不宜以強制冠予建築師姓名為名稱,單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名稱登記,非以建築師姓名為限,以姓名為事務所名稱者,應可申請更名。……」本部97年10月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7635號函亦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查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及其69年4月18日之修法理由:「……二公司名稱完全相同之情形發生,交易上常相混淆,行政管理上亦常導致差錯……」,是為避免產生建築師執行業務之混淆及行政管理差錯之情事發生,辦理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名稱不宜相同。另本署已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cpabm.cpami.gov.tw/)提供建築師事務所名稱查詢之功能,可供建築師事務所名稱預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