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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是否得供停車空間車道「穿越」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2.27.台內營字第093000335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2月2日府建管字第0930011937號函。

二、查本部90年2月6日台(90)內營第9082373號函(如附件)送本部89年11月20日會議結論(一)有關「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使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時應遵照辦理」之意旨,係指『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使用。至其「穿越」之情形,涉屬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