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而新照起造人與原照起造人不同時,應否由原照起造人出具同意書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2.02.23.台內營字第14236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1.25.72建四字第44零2號函。
二、按建築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54條作廢後,其於重新依同法第30條申請建築執照時,係屬另一法律關係事件,無須經原起造人之同意。
內政部函 72.02.23.台內營字第14236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1.25.72建四字第44零2號函。
二、按建築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54條作廢後,其於重新依同法第30條申請建築執照時,係屬另一法律關係事件,無須經原起造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