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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郵政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結構工程部分是否可比照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由局內依法取得結構或土木技師證書者負責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10.04.台內營字第8075669號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0年9月9日802135-2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其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業務之分工,自仍適用上開法條規定,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