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其相關構架(鋼管鷹架)適用建築法令事宜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7.02.20.台內營字第0970024357號
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97年1月3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0891020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96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60156531號函釋「中央政府機關於其建築物與基地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因該設施非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則非建築法規範範疇,是本案總統府前設置『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設施,係屬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自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需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辦建築執照(含雜項執照)。」至該號函所稱「總統府前設置『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設施」依本部96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60170140號函釋「係指整體之國家政策宣示配合活動設施,自當包含該設施之相關構架(鋼管鷹架)。」是以本案既經本部基於建築法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職權函釋,旨揭設施非屬建築法規範範疇,且無建築法第25條之適用,自不得以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予罰鍰,並已再經本部96年12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60191535號函及97年1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70008141號函明確釋示在案,仍請貴府依本部前揭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