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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請釋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6項規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有關熱心公益人士僅得聘用二人或得聘用二人以上乙案

內政部98.3.2台內營字第0980801260號函
按旨開規程第4條第6項「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之規定,係行政院85年1月17日修正旨開規程時所增訂。經查上開條文於84年間本部研提修正草案之說明略以:「明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熱心公益人士之委員人數,以兼顧熱心公益人士參與並確保委員會專業審議能力」。是以,該項增訂條文之意旨應為僅得派聘熱心公益人士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