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警察單位查獲涉嫌妨害風化之8種行業場所,加強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察裁處案,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4.13.營署建管字第096001645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3月23日府工使字第0960029184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使用項目舉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業有明定。本案所稱「護膚坊」若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歸屬於「一般美容美髮服務業」,應如何認定其使用類組乙節,查該等行業別並非屬上開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至該等行業所設置之場所或供所稱「護膚坊」使用之場所,則應依上開辦法規定之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歸類分組。
三、另所詢有關住宅區之建築物容許使用事宜,因涉都市計畫法令及貴府所定相關規定,宜請就個案逕洽貴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