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或農業區內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案件及鄰地為永久性空地者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3.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嘉義縣政府工務局92年2月14日局工建字第0920000678號函及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92年2月26日冠北字第92022601號函。
二、本部營建署前以89年11月1日89營署建管字第57724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生產必要設施項目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表予以分類,如無法歸類,則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該會以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復,略以:「農業設施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依其使用特性無須實施建築管理。至於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是申請建造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但申請建造農產品加工室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至有關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鄰地為永久性空地者,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留設防火間隔乙節,於研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修正草案時已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