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是否可不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及其「自然坡度」如何認定計算
內政部87.8.25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六一三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業已明定。本案原有合法建築物於該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並發布實施後,如與該地區都市計畫書內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不合,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受該管制要點之限制,不得增建或改建。
二、次查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八十一)內營字第八一○六○三六號函釋,「自然坡度」係指未經人為整理之地表,任意兩地點間呈傾斜面之程度而言,如經破壞原地形、地貌,其自然坡度測定,仍應參照航空測量像片基本圖、地形圖等相關資料,予以測定;且其坡度之計算方式前經本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八)內營字第七二三五八○八號函規定在案,故本案「自然坡度」之認定計算,仍當依照上開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