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五款,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1.05.台內營字第202903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1.17.建四字第227726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依同條第四款設置之私設通路達六公尺以上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規則補充圖例2-(2),亦有明定。該穿越深度係自建築物最小退縮深度起算,於十五公尺範圍內設置陽台或穿越建築物,依一般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惟其淨高應依同條款後段規定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