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承購「國民住宅條例」(以下簡稱國宅條例)公布前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於貸款本息清償後,可否塗銷註記並將該國宅拆除後另行申辦貸款自建國宅疑義

內政部86.6.28台內營字第八六○五○八六號函
本部69年10月11日六九台內營字第四二九一五號函示:「國民住宅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之國民住宅承購戶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註記之『國民住宅』及『國民住宅用地』等字樣,可予塗銷。」其意係指國宅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之國宅得不受條例及施行細則之規範,故前開函示不論承購時間在條例公布前或公布後均得適用。準此,承購國宅條例公布前政府興建之國宅,其承購戶或承購戶之直系親屬擬將該國宅拆除重建並申辦貸款自建國宅,自得不受本部72年1月13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三二五八九號函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