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9.03.台內營字第328410號
說明:
一、復 貴會74.08.28建師全聯字第13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係指該層居室之任一點至較近直通樓梯口最大步行距離,而非居室之任一點至任一直通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內政部函 74.09.03.台內營字第328410號
說明:
一、復 貴會74.08.28建師全聯字第13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係指該層居室之任一點至較近直通樓梯口最大步行距離,而非居室之任一點至任一直通樓梯口之步行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