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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建議申請營造業登記,其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標明為「住宅」等用途者,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8.24.台內營字第803359號

說明:

一、復67.08.04.建四字第112712號函。

二、本案申請為營造業登記使用之房屋如純係作為辦公使用,不影響住宅區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且不增加原設計樓地板承載荷重,而無安全之虞者為簡政便民起見,准照貴廳建議,免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