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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否準用建築設備編第37條附表說明一(三)之作業人數疑義,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7.14國署建管字第1140069439號函

一、依據宗邁建築師事務所114年7月1日第114070707號函辦理。

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於96年1月11日修正,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除原規定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外,增列亦得「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係考量工廠單一廠房建築物量體龐大,且採自動化生產,如依建築面積附建,附建面積遠大於該地區之需求,產生投資之浪費;另查108年11月4日修正之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有關衛生設備數量規定之附表說明一有關使用人數之計算(三)規定:「工廠……或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由申請人檢具預定設廠之製程、設備及作業人數,區分製造業及非製造業,前者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檢核,後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分別依檢核或備查之作業人數計算。」對於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之工廠,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有協助檢核作業人數之機制,爰於後段明定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之工廠之人數計算方式,先予敘明。

三、有關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之工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既已有協助檢核作業人數之機制,作業人數不因目的為設置衛生設備或為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而有差別,故前開第141條有關工廠防空避難設備附建面積之計算,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之工廠,得準用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附表說明一使用人數計算(三)規定程序檢核或備查之作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