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9款結婚日定義之疑義一案
內政部98.11.19台內營字第0980211333號函
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9款規定:「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爰有關申請人之結婚日係依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認定之。惟依本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190096)理由:「……二、……經查,訴願人97年3月7日於士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訴願人之婚姻有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之證人,此有卷附訴願人結婚公證書影本可稽,依據結婚時民法第982條規定,訴願人之婚姻已有效成立。」,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經依戶政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爰若申請人所附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日期,但其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已有效成立者,得以該結婚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