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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臨二公尺計畫巷路,背面與十八公尺計畫道路間夾有畸零地,可否按面臨二公尺計畫巷路核發建造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9.11.台內營字第101520號

說明:

一、依據貴局71.08.12.71高市工務建字第A1611號致本部部營建署函辦理。

二、按建築基地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其與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辦理。本案基地既鄰接畸零地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本案雖係申請增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仍應以行為時之法令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