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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擬興建生質柴油槽及酒精汽油槽,是否須申請建築許可及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05.營署建管字0972907571號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3月26日能技字第09700050301號函。

二、按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若僅具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制管理規則第5條所稱之基本設施者,應非屬前開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即毋庸申請建築許可;若其設施除基本設施外,尚有設施涉及首揭建築法所稱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者,自應依法申請建築許可,本部92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541號函已有明示。本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擬興建生質柴油槽及酒精汽油槽,是否屬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制管理規則所稱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宜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函示規定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