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團法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註)依建築師法規定變更組織應否辦理解散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2.25.營署建管字第10029032201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大部100年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62430號函。
二、按98年12月29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建築師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省公會執行業務之建築師,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執業。期限屆滿前,應加入縣(市)公會,縣(市)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縣(市)公會。原省建築師公會應自期限屆滿日起一年內,辦理解散。」另同法第31條之1規定:「...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三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聯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因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或直轄市聯絡處,如因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而為財產移轉者,自有建築師法第31條之1第2項之適用。至於非屬上開情形之賸餘財產應如何處置等情乙節,建築師法並無規範。
三、查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是大部函說明二(二):「...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如僅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立案證書,惟未依法向各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時,省建築師公會及其所屬各縣(市)辦事(聯絡)處依法辦理解散或變更組織後之賸餘財產可否為建築師法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之財產移轉?...」及本部99年11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903號函說明二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是否已依法成立法人,而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等情乙節,案涉上開規定,本署已另案函請本部社會司卓處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