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自建之國宅有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經國宅主管機關移送法院拍賣,其拍定人應否具備國宅承購資格
內政部73.4.30台內營字第二一四七七八號函
一、貸款自建國宅與政府興建國宅之管理方式不同,其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法院拍賣時,其拍定人自不受同條例第十九條所定國宅承購資格限制。
二、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資格係申請貸款自建國宅之限制,其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及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將該住宅及其基地移送法院拍賣時,其拍定人均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