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3.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331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3月7日農牧字第0920108254號函辦理,併復○○○先生91年12月10日陳情書。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又「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台,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1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案經徵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該會以前揭函復,略以:畜牧設施之畜禽舍等建築物其建築目的係供農業經營畜養家畜禽等之用途,與一般建築物係供人居住等之目的顯有差異,且多數畜禽舍均屬早已完成之建築物,不易再配合遷移或修改,建請同意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又考量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隱私及維護居住品質,畜禽舍係供圈養禽畜之用,尚無隱私及居住品質之考量,又因通風需求,多採無牆設計,並構築於空曠之農地上,鄰地多亦為農地,故於農業用地內建造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