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提及「臺中市政府強化鄰接大眾運輸設施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12點規定似已違反建築法規定監造權責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1.11.國署建管字第1131182900號函
一、復貴會113年9月9日中市建師字第1131000020號函。
二、有關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本部112年3月21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670號函說明有案,合先敘明。
三、案建築法第54條、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起造人字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觀建築機關備查……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攸關建築工程之施工計畫書係由承造人所製作,是否須由監造人簽章1節,本署(前營建署)87年1月16日營署建字第57938號(註)函:「……是監造人會同申報開工除於開工報告書會章外,設計人或監造人應勿需於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簽章……」以有釋示。
四、本案臺中市政府所定旨揭作業要點設屬行政規則,是否符 合建築法、建築師法規定釋項,當由該府秉自治權限核處並說明以維法治。
五、同函復之臺中市政府,說明三所揭櫫之施工管理條文均係 現行法律立法意旨及管理架構,仍應照章遵守,地方政府如認有實務管理需要,自得在現行架構下依地方自治權限研訂管理細目,惟不得違反上述專業分工之法律架構,以免產生適法爭議。
※註:87.01.16.營署建管字第57938號請參閱附錄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