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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申請用途變更,需否徵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乙案,前經本部以72.03.31.台內營字第143375號函(註)示在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6.15.台內營字第713914號

說明:復 貴廳78.06.05.建四字第2218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