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內可設立與工廠相關連之工業職業學校
內政部58.12.5台內地字第三四一六五四號令
案經本部於本年7.17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獲致結論並經呈奉行政院58.11.11台內字第八九六一號令:「一、該部五十八年八月廿二日台內地字第三三二六一○號函,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可否建築工業學校,請核示一案。二、本案經交據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議復稱:「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設工業職業學校一案,經查現行工業區使用之有關法令,計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築,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及行政院台(56)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示「工廠必需之員工宿舍及其附屬福利康樂設備,亦准在工業區建築」等,故本案若係以提倡建教合一,培養有關工業之技術人才為目的,於已設工廠之附近設立與該廠相關連之工業職業學校,參照前列有關規定似無不可,惟對擬設職業學校之規模及其應有之合理環境等技術問題,應由主管機關詳予審查,俾使學校與工廠相關配合」。三、應依照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議復意見辦理,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