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都市計畫「綠地」預定地興建臨時建築物(花棚)擅自(變更使用攤販集中場)可否依建築法第90條(註)後段之規定予以核處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7.22.台內營字第322192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7.08.七四建四字第177840號函。
二、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3條臨時建築之「花棚」不屬於建築法第4條所定建築物,無建築法第90條後段之適用,其有擅自變更使用者,應限期恢回原狀,逾期不為恢復原狀,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但變更使用有建造行為而形成為建築物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