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民婁衡楚君所詢住戶馬桶介於其直下層天花板內之排管,係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4.01.87營署建字第05057號
說明:
一、復貴局本87年2月21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440300號函。
二、關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之定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業有明文;至「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本案所詢住戶馬桶之排管介於其直上下層天花板內,應得視為前開條文所稱「其內」之管線,如有條文後段「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該可歸責之認定,應請貴局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