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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8.13.營署建管字第1020052271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2年8月5日陳請書。

二、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明定,上開條文所規定之對象係指「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之主體,而非指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